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黠、书记员曹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被害人成守平被行政拘留。拘留期间,被告人马某虚构其关系多、路某、能帮人办事的事实,以帮成守平请律师和办理取保候审为名先后两次骗取成守平现金x元和一条价值380元的黄天子香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委托其女友李霞在忠县X镇交通宾馆大厅内收取了被害人成某之子成伟送来的现金3000元和黄天子香烟一条。2、2010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收取了被害人成某之子成伟送来的现金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成守平损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邱平
人民陪审员崔源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