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戊,男。
委托代理人: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7)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婷,上诉人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上诉人韩某戊、委托代理人常金生、姚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7)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已交4600元,韩某戊已交46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