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缪某甲
法定代理人缪某乙
被执行人陕西宜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缪某甲与陕西宜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缪某甲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X路(产权证号:西安市X区字第(略)-X-X-X~X号)面积658.78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缪某甲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宜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陕西宜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X路雅荷花园X幢(产权证号:西安市X区字第(略)-X-X-X~X号)房屋过户到缪某甲名下。该中心已办理。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雷安坤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