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志丹县某农具研制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志丹县某农具研制厂职工
被告张某丁,男,52岁,汉族,住(略),无业。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志丹县某农具研制厂诉被告张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张某丁在旦八镇X村建蔬菜大棚时,在原告处购买了一些建棚材料,共计x元。由于被告一直拒绝给付此款,原告要求被告于2009年11月14日向其出具欠条1张,言明2010年4月份还清。但是,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x元材料款,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丁给付原告志丹县某农具研制厂x元,自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8月止,每月的月底前给付5000元,直至给付完为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志丹县某农具研制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乙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乙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