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李某八),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志丹县X村王庄存X号村X村。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17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儿子曹某。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斗殴,经双方家长多次调解无和好的可能,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X镇永宁幼儿园后渠坐向东北面向西南的窑洞三孔,无债权、无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曹某由被告曹某抚养,由原告李某负担抚养费x元(自2011年起至2020年,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给付1900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X镇永宁幼儿园后渠坐向东北面向西南的窑洞三孔归被告曹某所有;
四、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