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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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遗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春,被告人孙某之女孙某芳与其男朋友生一子,孙某芳之男友不履行抚养义务,且欠下外债。被告人孙某因此恼恨在心,于是产生了将小孩卖给别人的念头。随后,被告人孙某通过本村黄伦河介绍,将孙某芳之子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南省祁县X村民葛中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拐卖的故意,应构成遗弃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被告人孙某之女孙xx与其在外地打工时认识的男友未婚生一子,孙某芳之男友失去联系不履行抚养义务,且用孙某芳的信用卡透支欠下外债一万余元。被告人孙某因此恼恨在心,因女儿未婚先育且长期居住在其家中感到丢人,于是在抚养五个月后与女儿孙xx商议将小孩送给别人。随后,被告人孙某通过本村黄xx介绍,将孙xx之子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南省祁县X村民葛xx。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2008年春天,其女儿孙xx在深圳打工结识了一个男友,其女儿怀孕后回到民权家中生下一个男孩,孙某芳与男友再也联系不上了。其男友还用孙xx的信用卡透支8000余元,因此还银行本息1万余元。其全家因此都非常气愤。小孩养活五六个月时,因为孙xx与男友一直联系不上,加之家中生活困难,其与女儿孙xx便商议将小孩送给别人。后通过本村的黄xx介绍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祁县X镇一户人家了。

2、证人孙xx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份,其生下小孩后男友一直联系不上,男友还用其的信用卡透支8000余元。其父亲孙某将欠款本息1万余元还了银行。2008年春,其养活小孩四五个月后,因生活困难便与父亲孙某商议将小孩送养给别人。对方给了四万元钱,还透支款1万余元,其看病花一部分,后来出嫁买嫁妆又花一部分。

3、证人黄xx的证言,证明孙某的女儿在外地打工和别人生了一个男孩,孙某想给女儿再找个婆家,带个孩子不好找,想把孩子送人。后来祁县的一家想要,因为小孩养活四五个月了,孙某向对方要了四万元钱。

4、证人葛xx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通过黄xx介绍以四万元在民权县X村买了一名四五个月大的男婴。

5、证人邢xx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女儿孙xx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一男友,后来孙xx怀孕后回家生下一男婴,此后孙xx的男友再也联系不上。作为父母在农村非常丢人,女儿孙xx也是天天哭,在养活小孩五个月大的时候,其丈夫孙某与女儿商量将小孩送人。后来孙某向对方要了四万元钱,用于还账、看病等。现在其女儿孙xx已经出嫁,生有一儿一女。

6、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葛xx通过黄伦河介绍花四万元钱买了一个男孩的事实。

7、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孙某芳信用卡透支本金8848元及利息,交通银行起诉后孙某芳还清本息的事实。

8、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结论为:1、被告人孙某高血压3级,极高危。2、冠心病,劳力型心绞痛。3、Ⅱ型糖尿病等。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其女儿有抚养义务,而将其女儿生育的子女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拐卖儿童罪罪名不当。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悔罪,且其女儿未婚先育居住在其家中有伤风化,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卫民

审判员蔡伟

人民陪审员张胜利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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