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天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仵蛟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上诉人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仵蛟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刘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闫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