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石油管理综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县市石油管理综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辉县市石油管理综合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