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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卫XX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段XX,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卫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某市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特别授权。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自2011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乙从二十二治张某乙处承包龙钢棒线工程,2011年4月27日工程结束后,原告准备将其施工机具运到新工地施工时,被告卫XX以其与张某乙存在债务纠纷为由将原告张某乙的施工机具箱(含器件)扣押,现原告张某乙起诉要求被告卫XX立即返还被扣押的施工机具箱(含器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0月14日前支付给被告卫XX人民币x元(壹万)整;

二、被告卫XX于2011年10月14日前返还原告张某乙施工机具箱(含器件)一件。

案件受理费用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田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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