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尚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尚某、李某及其代理人张哲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孙某。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陈予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丁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