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长均:
你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提出申诉,本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认为:“一、申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乘车受害人张英、刘云辉、唐云谅等家属的谅解书,属于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二、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在事故中应负全责事实错误,当时为了便于到保险公司理赔,使乘车人得到全部及时的经济赔偿,申诉人才对交警部门认定申诉人负全责没有异议,法院应查明上述事实真相,请求再审。”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金长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十二人轻伤,二十四人轻微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申诉人金长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一、本案认定金长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金长均对交警部门作出其负全责的事故处理认定书无异议,现申诉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证实。二、虽然金长均二审提供几位受害人的谅解书要求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己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重大、造成损失及赔偿的实际情况并己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了从轻处罚,且金长均得到几位受害人的谅解但并未赔偿全部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原一、二审处罚恰当。原一、二审法院在对申诉人金长均量刑时已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