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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刘某维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平民东二初字第532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平民东二初字第X号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平阴县X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男,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投递费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朱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侯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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