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审判长蒲某平
审判员涂克
人民陪审员傅代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