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胡某甲与被申请人胡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平民申字第51-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轶超,被申请人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宝殿、胡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09)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