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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胡某甲与被申请人胡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胡某甲与被申请人胡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平民申字第51-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轶超,被申请人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宝殿、胡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09)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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