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标致油业有限公司XX加油站。
负责人张XX,住所地韩某市境内108国道上桑路口。
委托代理人吴XX,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住韩某市X村民。
原告韩某标致油业有限公司XX加油站诉被告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XX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XX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原告韩某标致油业有限公司XX加油站欠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