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32岁,土家族,住(略)。
被告唐某,男,34岁,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婕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杨年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