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与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汽运二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平顶山汽运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月2日,石老见驾驶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所有的豫x号红岩牌载货车在洁石焦化厂院内倒车准备卸煤时,发生侧翻,造成该车受损。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原告汽车修理价格为x元。
另查明,豫x号红岩牌载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4日至2011年4月3日。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向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理赔,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请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x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请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鉴定费1600元,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赔偿金x元;二、驳回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①该事故是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②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不应作为判决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平顶山汽运二公司答辩称,该事故不是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价格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与平顶山汽运二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平顶山汽运二公司所有的豫D-x号红岩牌货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辆本身受损,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事故是在货场倒车时发生的,并非合同约定的“装卸作业过程中造成保险车辆及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关于该事故是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虽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做出的,但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尚少辉
代理审判员王光辉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