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女,3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45岁。
上诉人邢某与被上诉人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邢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于2000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贾××。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在舞钢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被告均再婚。其中,原告又生育一女孩,被告无再生育。庭审中,原告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变更条件的问题,无提供相应证据。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明确约定子女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主张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经调解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对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结合子女要求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在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审理中,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或者被告存在子女不宜随其生活的情形等,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宣判后,邢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贾某提供证据不实,手段不正当。我在开庭前已提议让孩子出庭当面表明自己的意愿,但在开庭时被上诉人贾某不带孩子出庭,而是拿了一份所谓孩子自己写的证明。我当场就否定了被上诉人贾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去学校找孩子,得知被上诉人贾某已把孩子藏起来几天不让上学,就是怕我联系到孩子,并威胁其在家写证据。庭审后第二天早上我联系到孩子,证实了我所提异议的正确性。试想,一个十岁的孩子在两个大人的监督下让他干什么他能反抗得了况且平时被上诉人贾某经常威胁孩子不让其跟我。我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法院并申请法院去学校调查。但法院调查时又先通知被上诉人带孩子去法院,后来听孩子说,被上诉人贾某在路上一直软硬兼施作孩子的工作,孩子怕不按被上诉人的安排说,回家后挨打。去年7月份我起诉到法院后被上诉人贾某主动协商要求撤诉,8月26日我给被上诉人贾某送孩子时孩子哭着不跟被上诉人,经过又一次协商被上诉人同意让孩子暂随我上学,但后来被上诉人却一概否定。被上诉人说话如此出尔反尔,反复欺骗一个幼小的孩子,其言传身教对孩子的性格能有好的影响吗孩子的性格越来越孤僻,学习越来越差。我深知孩子的思想根源在哪里,其随被上诉人生活并不快乐,无奈我只有通过法院替孩子讨回权利。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经常教育他爸爸妈妈都爱他,以给孩子积极向上的心态,而被上诉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经常给孩子灌输仇恨思想,从他逼孩子写纸条的口气完全可以看出,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让孩子上学。这不正证明给了被上诉人不适合带孩子的事实吗再者,孩子已和被上诉人生活6年多了,还没有我半年甚至一年一次孩子的感情深,每次接孩子时孩子都急着跟我走,不愿意随被上诉人生活,这些事实不都说明了孩子发自内心的意愿吗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形式严重不公。孩子现在性格收到严重影响,任何不负责任的做法都将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甚至毁掉孩子一生的前途。庭审时我把校信通的内容念了好多,都是孩子学习不好、表现不好、被上诉人不负责任的证据,原审法院怎么说我没提供证据呢再者,既然法律规定,十岁以上的孩子应尊重孩子的意愿,且我已提出让孩子出庭,为什么法院对被上诉人不带孩子出庭予以追究呢被上诉人逼孩子写纸条的事实我已向法院反映,法院为何不问孩子这些纸条是否出于其意愿呢原审法院在调查时应撇开双方不应先通知被上诉人,孩子还小,笔录上有的字不一定认识。被上诉人一直带着孩子且限制孩子的自由,而我半年甚至一年见不到孩子,孩子性格孤僻,在学校表现不好,成绩差,而被上诉人对此却无动于衷。相反,我是教师世家,亲情浓,环境好,原审法院并没有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抚养权的归属。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本案孩子从出生到四岁半一直是我一手带大的,感情深厚,改随被上诉人生活后,被上诉人教育孩子的方式及孤僻内向的性格对孩子造成了极大地影响。且孩子已超过十周岁,急于跟随我生活,我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完全符合《意见》的规定。同时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的妻子不生育为由就无条件给他。即使变更抚养权,我只是想给孩子多一份爱和正确的教育方式,没想过剥夺被上诉人夫妻对孩子的权利。现在孩子已十一岁了,如果再不及时挽救,性格定向,学习耽误,必将毁了孩子一生的前途。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我抚养婚生子贾某翔,被上诉人负担扶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贾某答辩称:上诉人邢某上诉意见没有与“变更”有关的实质性内容,其引用的法律条文是自己的编造的。原审判决公平公正,处理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邢某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本案双方离婚时对孩子贾××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现上诉人邢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贾某存在不能抚养子女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定情形,但其未能提供,且原审法院已征求孩子贾××的意见,贾××并未明确表达随上诉人邢某生活的意愿。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和其他实际情况,双方婚生子贾××随被上诉人贾某生活为宜,上诉人邢某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邢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