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某,女。
申请人卢某要求宣告梁德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某,梁德彪系洛阳水泥厂工人,因该厂破产,为了生存即到四川重庆市打工,于2008年6月5日下午在渝中区菜园坝兜子背码头大石盘江边不慎落水失踪,三年来,一家人尽力尽心寻找仍无音信。故申请宣告梁德彪死亡。
经查,梁德彪,男。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5日下午16时10分,梁德彪在渝中区菜园坝兜子背码头大石盘江边游泳时被急流冲走失踪。后经南纪门派出所全力寻找,目前仍未发现梁德彪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光明日报公告版发出寻找梁德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德彪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梁德彪在2008年6月5日失踪后下落不明,经南纪门派出所全力寻找,仍未发现梁德彪下落,且公告寻找梁德彪的期间业已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梁德彪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保平
审判员孙亮
人民陪审员朱社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