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郑杭顺达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郑杭顺达塑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健,被上诉人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