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