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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兰某、王某、朱某等全体职工230名、原告郑州市X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城经贸委)、诉某告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被告香港亚伦集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兰某、王某、朱某等全体职工230名。

诉某代表人兰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

诉某代表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工人。

诉某代表人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顾金城,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晖,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郑州市X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管城区司法局局长。

被告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璐璐,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亚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璐璐,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兰某、王某、朱某等全体职工230名、原告郑州市X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城经贸委)、诉某告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药业公司)、被告香港亚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亚伦公司)企业兼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1996年9月至12月期间,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经有关部门介绍与香港亚伦公司等商议兼并一事,由香港亚伦公司等投入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登记为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并据此整体兼并郑州市黄河制药厂。但是,香港亚伦公司采用伪造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假称有注册资金港币1588.785万元,虚报了注册资本,骗取原告方信任,骗领了天宁药业公司营业执照。此兼并过程由香港亚伦公司作出了书面保证,即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天宁药业公司成立近三年来,被告天宁药业公司利用企业名义从金融机构大量贷款,但不主要用于企业本身,最终导致天宁药业公司生产瘫痪,经营停滞,职工长期发不下工资,生活无着,劳动统筹无人交纳,群众有后顾之忧,信访、上访接连不断。原告认为被告天宁药业公司利用欺诈手断骗取了对黄河制药厂的兼并,该行为结果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对原郑州黄河制药厂所实施的兼并为无效;2.恢复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的法人地位;3.判令被告承担过错责任,现被告天宁药业公司全部财产无偿归还原告方所有;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某的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兰某、王某、朱某等全体职工230名、原告郑州市X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与被告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企业兼并合同关系,两原告与被告郑州天宁药业有限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兰某、王某、朱某等全体职工230名及原告郑州市X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可作为原告提起诉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郑州市黄河制药厂兰某、王某、朱某等全体职工230名和原告郑州市X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上诉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小英

审判员樊汴玲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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