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某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略)。系王某奇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王某奇之母。
诉讼代理人杨成立,男,65岁,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X区兰花里灵湖锦苑14-X号。系原告人亲属。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0月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永恒,系葫芦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某院以葫检某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柴某以要求被告人孙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某院指派检某员张志敬、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李永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诉讼代理人杨成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某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系(略)务工人员,暂住该屯村民王某家。2010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孙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注入此前购买的一瓶“娃哈哈”牌冰红茶饮料内,欲毒害与其有矛盾的务工人员王某文(王某四),因其次日出海,便将有毒饮料放置于其暂住的王某家东屋内。9月22日8时许,王某之子王某奇(13岁)从孙某居住的房间内取来该有毒饮料,饮用后中毒。于10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奇案发时饮用的冰红茶内含有氟乙酰胺成分。王某奇符合因氟乙酰胺中毒,引发多器官损害,并继发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10月6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举证,即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某、物证提取笔录,侦查试验、辨认、鉴定笔录,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柴某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某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奇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人民币x元。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提出,其未投毒,他在王某家的住房内也未曾放过冰红茶。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稳定,庭审中以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法庭应查清。2、对被告人同监室人的证言,都是听被告人讲的,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王某奇的死亡原因,法医分析意见是氟乙酰胺中毒,引发多器官损害死亡。但在王某奇体内未检某氟乙酰胺药物。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09年2月8日到兴城市X村民王某家渔船打工,吃住在王某。孙某在工作期间与工友王某文产生矛盾,产生要报复教训王某念,遂购买了老鼠药和“娃哈哈”冰红茶饮料。2010年9月19日晚,孙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投放在此前购买的一瓶“娃哈哈”牌冰红茶饮料内,欲出海回来以请王某文吃饭的名义给王某用。孙某于9月20日早出海,将有毒的饮料放在其居住未上锁的屋内。22日7时许,房主的儿子王某奇从孙某屋内将有毒的瓶冰红茶拿回家,早饭时饮用不到一瓶,一小时后发病,出现呕某,抽搐,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0年10月15日死亡。公安机关提取了王某奇从孙某屋内拿的喝剩下的冰红茶,用一条京巴犬试验,该犬食用一小时后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奇喝剩下的冰红茶饮料进行检某,检某氟乙酰胺。被害人王某奇的死亡原因,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认为王某奇符合氟乙酰胺中毒,引发多器官损害,并继发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奇的死亡补偿金人民币6908元×20年=x元;丧葬费x.50元;医疗费x.84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x.3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认定:
1、证人xxx证实:我儿子王某奇于2010年9月22日早8点吃饭前从孙某的房间里拿二瓶娃哈哈冰红茶饮料,打开一瓶就喝了。9点30分出现抽搐、呕某,我把王某奇送到兴城市医院,后转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锦州附属医院。因医院查不出王某奇的病因,我怀疑王某奇吃了什么东西中毒。因为在王某奇发病前某日夜,我家的狼狗被人毒死了,死前也是抽搐症状。狗窝有一段“金锣王”火腿肠包装皮。我怀疑冰红茶饮料有毒,就让佟立红把王某奇喝剩下的半瓶冰红茶拿出来喂我家小狗试验,狗食用后就死了。所以我确定王某奇是喝了有毒的冰红茶中毒。王某奇在发病前喝了娃哈哈冰红茶,还吃了辣条,辣条哪来的我不清楚。王某奇经常买零食吃,有时候孙某也给他买。王某奇在发病的前一天和同学打逗,后枕部撞到了教室的窗户上,而且撞的很重。
2、证人xxx证实:2010年9月22日早7点多钟,我在厨房做饭,见王某奇从前门进屋,手里拿二瓶冰红茶,就问他哪来的饮料,王某奇说他是从孙某那屋拿的,就把冰红茶放冰箱里了。吃早饭时王某奇喝了,喝多少没注意。饭后二小时左右发病,把王某奇送到葫芦岛市医院,医生检某说王某奇“没有中毒症状”排除了中毒。因王某奇9月21日在学校头部磕了,医院认为王某奇的昏迷是头部受撞击导致。我丈夫王某怀疑王某奇是喝了从孙某屋拿的冰红茶有毒,因为我家的狗被人投毒发病时也是呕某、抽搐的症状,与王某奇发病时的症状相类似。就给佟丽红打电话,让把我家冰箱里王某奇喝剩下的冰红茶喂狗试验,狗食用二小时就死了。
3、证人xxx日证实:我是王某奇的同学。2010年9月22日早8点多种王某奇到我家找我去玩,在我家的时候他就说脑某迷糊。我吃完饭,就和王某奇去找同学刘新阳,去的路上王某奇就吐了,不一会就倒地开始抽搐,翻白眼,王某奇的父亲去后把他送去医院了。
4、证人xxx证实:2010年9月22日8点左右,我儿子陈熙鹏的同学王某奇去我家,在我家呆着时就说头有点晕。大约9点多钟,王某奇和陈熙鹏从我家走的。刚走就有人喊王某奇晕倒了,我就出去看,见王某奇全身抽搐,口吐白沫,我就陪王某奇的父母把王某奇送到医院。
5、证人xxx、xxx均证实:二人与王某系亲属关系。2010年10月5日中午,王某给我二人打电话,让把他家冰箱内存放喝剩下的娃哈哈冰红茶饮料,喂他家的狗,看狗有什么反应。二人按王某的嘱托去他家,把冰箱内未喝完瓶中的冰红茶饮料倒在盘子里,狗喝后1小时左右抽搐死亡,就把狗喝完饮料死亡的情况告诉了王某。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0年10月5日对暂住在海滨乡X村台里屯孙某的住所进行了勘查,室内北为火炕,炕上西北角堆有被褥,东北角堆有衣物、被褥,东南角堆有杂物若干。南侧地面东南角有四腿方桌一个,桌面上有暖瓶、碗等物,另有一个红色塑料袋,袋内装日记本、存折等。
7、试验笔录证实: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于2010年10月6日15时40分提取王某奇喝剩下的冰红茶饮料15毫升,无毒熟猪肉20克,搅拌后喂试验健康京巴犬一条(身长40厘米,体重约4公斤),该犬将猪肉全部吃光50分钟开始出现呕某症状,将吃的猪肉全部吐出,1小时5分该犬狂叫后倒地抽搐,1小时25分钟死亡。
8、提取笔录证实: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于2010年10月17日在兴城市X村卖鼠药的李成山家,提取李成山自制青霉素瓶装(暗红色液体)杀鼠剂一瓶;海珍威牌塑料瓶装(红色液体)灭虫特一瓶:塑料瓶装(粉沫)百虫乐一瓶;塑料瓶装(粉沫)“119”灭害光一袋。
9、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某报告证实:送检某塑料瓶装液体、青霉素瓶装液体均检某氟乙酰胺成分。
10、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某报告证实:送检某冰红茶饮料检某氟乙酰胺;送检某心血、肝、脑、肾、脑某、玻璃体液、胆汁和胯骨未检某氟乙酰胺。
11、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奇符合因氟乙酰胺中毒,引起多器官损害,并继发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12、被告人孙某供述:我于2009年2月8日(农历正月十四)到王某家渔船打工,吃住在王某。与王某人相处关系很好。2010年4月份改为打短工。9月20日到台里屯陈猛家渔船上打工。此前,我和王某文在一起打工时,王某说我干啥都不行,埋汰我,为这事我俩总吵架,我就产生要教训王某文的想法。事先我从一个骑自行车窜巷卖鼠药的老头手买了鼠药,之后买的火腿肠。为试验药好不好使,我又从卫生所要的注射器,从装鼠药瓶内抽出药喷在扒光皮的火腿肠上,扔在王某家的狗窝旁,狗吃完火腿肠之后,狂叫、呕某、抽搐死了。经过试验我知道药好使,就开始实施了下部计划。2010年9月19日我买了两瓶“娃哈哈”牌冰红茶,当晚,在我住的屋里将一瓶冰红茶的盖拧开,把鼠药瓶内的药倒进冰红茶瓶里一多半,拧好盖,放在屋内地上的饭桌上,把剩下的半瓶鼠药扔在王某家东面的淌水沟里。第二天早去出海,准备出海回来请王某文吃饭时给王某。还未等我请王某文呢,我投毒的冰红茶被王某奇喝了,导致王某奇住院。我往冰红茶里投放鼠药目的是教训王某文,并不想害死他。
13、证人xxx证实:我和孙某押同一监室,听孙某他是因为投毒被刑事拘留的,并说他往冰红茶里投放鼠药,准备给总和他吵架那个人喝。后来被他住的那家的小孩给喝了,小孩住院了。他还用狗做过实验,狗死了。
14、证人xxx证实:我和孙某同押在一个监室,听孙某他是因为投毒被刑事拘留的。他用的老鼠药是从一个骑车窜巷卖药的人手买的。是用针管把药注到冰红茶里了,准备找机会给和他打架的那个人喝。他把投毒的冰红茶放在自己的房间里了,后来被一个小孩给误喝了。还说投毒前做实验,用该药把屯里的一条狗给毒死了。同监室在押人王某、邬某、王某力、冯杰证实孙某在监室讲述其被刑事拘留的原因与唐元哲、段继操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15、证人xxx证实:我与孙某是朋友关系,都是打工人员,我俩经常在一起喝酒,有时在一起干活的时候,我看他不顺眼就骂他。
16、证人xxx证实:他自制苍蝇药、耗某、蟑螂药、蚂蚁药,他将从医院捡来的青霉素瓶装上调剂成红色液体的耗某,骑自行车到各村卖。2010年9月22日前,他到过海滨乡X村卖过该药。
17、证人xxx证实:她家开卖点,孙某2010年9月8日到卖点买过啤酒,还给王某的孩子买过罐头和小食品。
18、王某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收据。
19、户籍证明:(1)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德惠市X组。(2)王某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兴城市X村台里屯X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想教训与其有矛盾的工友王某文,在冰红茶里投放鼠药后存放在未加锁的屋内,导致被害人王某奇误喝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孙某无罪的辩护理由,经查,孙某于侦查环节多次供述其在冰红茶里投毒后放在屋内的桌子上,证人xxx、xxx证实王某奇于发病前喝了从孙某屋内拿的冰红茶,该冰红茶经法医鉴定检某氟乙酰胺,故对被告人辩解办案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其未投毒,无罪的辩护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奇的死亡原因,法医分析意见是氟乙酰胺中毒,引发多器官损害死亡。但在王某奇体内未检某氟乙酰胺药物,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送检某冰红茶饮料中检某氟乙酰胺,被害人王某奇是喝了该饮料后发病。虽在被害人的多各器官内未检某氟乙酰胺,但法医鉴定根据被害人原发性疾病或机械性损伤的病理形态学所见,分析符合氟乙酰胺中毒。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清的辩护理由不予采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鹤
审判员刘福田
审判员张文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戴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