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丰源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27日。
被告:南阳防爆集团新普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建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丰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防爆集团新普电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付货款(略)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多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自2007年起至今经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略)元。本院受理后,被告于2011年7月4日还款50万某,至2011年7月2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略)元。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欠原告货款(略)元,由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前付给原告50万某,2011年8月25日前付给原告25万某,2011年9月25日前付给原告25万某,2011年10月25日前付给原告25万某,2011年11月25日前付给原告x元。
诉讼费x.5元(含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5634.5元,被告负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迅风
审判员:宋良中
审判员:陈兴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