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雒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顺,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雒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某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