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村连霍高速口南一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黑龙江省五洲华宇恒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务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黑龙江省五洲华宇恒业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明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谢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庞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2元,退回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张永军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