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华.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丁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安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某于2011年7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丁文华十万元整。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如到期未付清,丁文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心理测试费用3000元,由安某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丁文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丁文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