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经范XX(另案处理)介绍,在广东省潮州市以2000元人民币从一陌生男子处购得一辆豪爵125型踏板摩托车自用。经查,该摩托是被害人陈某于2010年7月1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X区X路检察院宿舍楼下停车场被盗的摩托。经鉴定,摩托价值3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广东省潮洲市X乡范XX(另案处理)介绍,以2000元人民币从一陌生男子处购得一辆豪爵125型踏板摩托车自用。经查,该摩托是被害人陈某于2010年7月1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X区X路检察院宿舍楼下停车场被盗的摩托。经鉴定,摩托价值3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供述:2010年7月份前后,我在广东省潮州市X区打工时,经老乡范XX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踏板摩托车。2010年12月份,我把这辆摩托车放在大巴上拉回到家中。
2、被害人陈某陈某:2010年7月14日中午,我的一辆灰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湘桥区X路检察院宿舍楼下停车场丢失。
3、鉴定结论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豪爵踏板摩托车x/8型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机动车销售购买发票
(3)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5)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王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系偶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牛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