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李宪民,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继军,徐州市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闫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闫某于2011年10月26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周某借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闫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加付1000元违约金。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闫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