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丙。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
上诉人韩某丙与被上诉人张某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韩某丙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本案争议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韩某丙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丁x元,该款应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支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上诉人韩某丙负担980元,被上诉人张某丁负担9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韩某丙负担。
三、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王峰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