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某:
原告雷x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雷x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张贴)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