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被告罗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罗某,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罗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罗某18周岁止;
三、原告宋某名下的别克轿车,车牌号:沪XX归原告所有,车牌号:沪XX归被告罗某所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及上海市X路X弄X号1101(复式)室房屋一套,产权均归原告宋某所有,上述两套房屋剩余贷款均由原告宋某负责偿还,被告罗某放弃上述两套房屋产权,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