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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X村。

法定代理人陈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清县X村,系申请执行人陈某的父亲。

被执行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廊坊市X区X街人,现住廊坊市X区光明西道。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永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驾驶的冀x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该车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以x元的价格自行变卖给赵轩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驾驶的冀x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靳志刚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于福彬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田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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