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08年3月1先缟铮磐抡行⒅睢坦ū硕丫灰斜ε檀P┓溃锫诜ㄇ恚噶Π泶├ぃ痹美从嗫葡制∑怂魄螅撕拮┍ú恚噶Π泶├模娴蛋艹链浦犹睾畔枪绯囅y庄村附近,骗取古城乡X村民邵x现金x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城郊乡X村民张新中、唐河县滨河办事处新安街居民李某某(二人均已判处刑罚)、古城乡X村民吕凤勤(另案处理)预谋利用看相消灾诈骗作案。后四人乘坐城郊乡X村民罗某某(另案处理)的“昌河”面包车窜到唐河县X乡寻找作案对象。上午1硎唬姹烁吧浼锿诨旁枪绯囅y庄村附近发现骑自行车回家的古城乡X村中年妇女邵瑇睿坦毂人舷吧肭塾钌按颍湎恃轿薪挥忻挥鲆岣椿嗫南蠖篮锫诜偾凹纷睿坦直鹩把蜃老锫诜恃溃芈鸹荡核埃恪赡士晕硕踩保ⅰ覆胖囎痽底核埃狻妥芯挥鲆锤嗫南椎雍献防悖乃傻伎俗玻灰詹遥愦悄ッ比!薄巳腥列囍y庄路口时,遇见张新中,吕凤勤遂介绍张新中系白胡子老头的孙子,李某某便让张新中领住让其老爷子给看看,张新中说,老爷子那看相的人多,得打个电话问问,尔后便到一旁佯装打电话,接住给李某某和邵x说:“你们的事我爷已经知道了,你(指李某某)丈夫开车出了车祸,撞死人啦,”李某某假装称有此事,尔后又给邵x说:“你家三天后要出事,而且是血光之灾,你儿要出车祸,轻者半身不遂,重者要命”。邵x听后心中害怕,便问有何破解的办法,张新中说得用金钱破,破完之后钱还是你的。邵x相信后,便到古城街取出现金x元,后返回原处将x元现金交给了张新中。在邵x回古城取钱的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对其跟踪监视,以防邵x途中遇见亲友向其叙说而事情败露。张新中收到钱后,又让邵x购买苹果、香、裱等物品以示诚意,当邵x去购买苹果等物时,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新中、李某某等人乘车逃离。所骗现金除支付餐费、车费外,被告人郭某某、张新中、李某某及吕凤勤每人分获现金4300元。
被害人邵风兰被骗后告诉了其女儿杨文艳(另案处理),并在唐河县X镇发现了吕凤琴及其住所。2008年3月26日7时许,杨文艳约合左顺(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在唐河县岗柳加油站将被告人郭某某、张新中、吕凤勤、李某某、罗某某拦截并非法拘禁在唐河县计生宾馆一房间内,迫使被告人郭某某、张新中、吕凤勤、李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总计x元。
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x陈述被骗的事实、数额及经过;证人左顺、罗某某等人均证实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在唐河县计生宾馆并迫使其汇款的事实及经过;同案人张新中、李某某、吕凤勤的供述均提取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孟蕴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