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间,杞县X乡X村的李XX(另案处理)为从沙沃信用社获取贷款以及贷款后感谢,先后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液晶电视一台(价值5600元)、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款物全部退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已将款物退出,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郭建政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