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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国家人员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间,杞县X乡X村的李XX(另案处理)为从沙沃信用社获取贷款以及贷款后感谢,先后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液晶电视一台(价值5600元)、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款物全部退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已将款物退出,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郭建政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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