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田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田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田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了小儿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请求再审予以判决。
经复查查明:与原审查明相同。
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个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由于该案于2005年3月1日已经审结,现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关于田某甲诉称的小儿子田某飞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可以另诉。
田某甲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邵晓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