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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略),无业,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薛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略),无业,初中文化。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学,经过自由恋爱于2002年11月4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女儿毛某某,现在志丹县X镇小学上学。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架,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平均分割家中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毛某某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29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件、布质沙发三件、茶几一件、木质衣柜一件、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毛某某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双方共同财产29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件、布质沙发三件、茶几一件、木质衣柜一件、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套归原告毛某所有;

四、双方及孩子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曹兴楠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祁泽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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