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汉族,1961年4月19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干部。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被告张某乙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月利息为3分,约定2011年3月30日给付,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现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给付本金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张某乙亦承认上述事实,提出自己暂时没有资金偿还,愿意在2个月内付清本金及利息的答辩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高某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曹兴楠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祁泽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