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男,汉族,52岁。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36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标的额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了x元后,再没有可供的财产,也无固定收入,鉴于申请人家庭贫困、生活困难,经合议庭评议批给申请人司法救助x元,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西尧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