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民政医院。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
上诉人徐某乙民政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某乙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徐某乙民政医院于2011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徐某乙x元,如到期不给,加付5000元滞纳金。上述费用给付后,被上诉人徐某乙在2011年5月7日之前的所有损失视为上诉人徐某乙民政医院赔偿完毕。对于2011年5月8日之后被上诉人徐某乙的各项损失,被上诉人徐某乙按照80%的比例另行主张。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徐某乙民政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