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帝尔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杨某、闫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某协议:
一、杨某、闫某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将其超市从徐州帝尔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X区原貌。恢复厂区原貌后三日内,徐州帝尔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杨某、闫某5000元。
二、如某、闫某逾期未恢复厂区原貌,则按一审判决即(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如某复厂区原貌后三日内徐州帝尔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支付5000元,则按x元支付给杨某、闫某。
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自交纳的数额各自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徐州帝尔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杨某、闫某负担。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