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思某,男,40岁许。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600元。
执行中,我院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思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思某于2011年11月4日将案件款全部予以履行,本案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