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14日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作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的中队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负责区域内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力,造成172.15亩农用地被非法占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余xx、胡xx、石xx、曹xx、张xx、杜xx、袁xx、罗xx、张xx、崔xx、代xx、杜xx、袁xx、冯xx、秦xx等人证言,现场照片、租赁合同、执法卷宗、测绘报告、任职证明、户口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土地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王某被任命为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回车镇X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由于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负责区域内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力,造成172.15亩农用地被长期非法占用。其中,在其任职前有112.51亩农用地已被非法占用,在其任职后有59.64亩农用地被非法占用,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余xx、胡xx、石xx、曹xx、张xx、杜xx、袁xx、罗xx、张xx、崔xx、代xx、杜xx、袁xx、冯xx、秦x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租赁合同、执法卷宗、测绘报告、任职证明、户口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本县X镇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期间,未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其管理的辖区内170余亩农用地被长期非法占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李颖博
审判员王某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