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原审被告张某乙。
原审被告程某。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某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郝某、原审被告张某乙、程某于2011年9月26日前各自偿还被上诉人钱某x元,如郝某、张某乙、程某还清自己应付的x元后,还清x元后的一方与钱某之间再无其他纠纷。如郝某、张某乙、程某到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一方加付5000元违约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钱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郝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