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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甲。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乙。

上诉人龚某甲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上诉人龚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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