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甲。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乙。
上诉人龚某甲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上诉人龚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