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46岁。
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元,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x元。
执行中,我院于201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时履行,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王毅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