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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X)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0月22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刘某,现在17岁。儿子刘某龙,现在9岁。婚后因家庭小事,双方经常生气吵打,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家庭财产,由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陈某某辨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2年10月22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刘某,于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刘某龙,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于1996年建宅院一座,包括北屋楼房5间,东西屋各3间。并租赁他人土地,建有一养猪场,投资4万元。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在养猪场居住。双方购置有电视、冰箱、洗衣机、饮水机、空调各一台及铲车一部。诉讼中,女儿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书信一封,认为父母的感情很好,希望能保持家庭的稳定,并表示对父亲的行为可以谅解,重新开始家庭生活。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同用心抚养子女,建立一个和睦完美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Ο一Ο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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