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华。
上诉人徐某、张某乙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某赔偿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各种损失合计x元(已给付);
二、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及上诉人徐某不要求上诉人张某乙承担任何责任;
三、由于上诉人徐某已经赔偿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各种损失x元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故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与上诉人徐某、张某乙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各方预交的诉讼费,各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