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曾用名苗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胜、李某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岗杜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司琳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某伟因与被上诉人邢某、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岗杜村X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伟委托代理人张哲利,被上诉人邢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岗杜村X组委托代理人司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