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晓伟,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建平,巩义市北山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甲、姜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慧琳